控烟条例改禁止吸烟为控制吸烟
北京市控烟条例专家建议稿开征民意——— 本报讯 昨天,市人大网站公布《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专家建议稿)》(简称控烟条例专家意见稿),今日起至4月30日征求市民意见。 去年,市人大常委会将《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列为本市首个法规预案研究项目,待条件成熟后将考虑列入立法计划。控烟条例专家意见稿共有27条。为体现“控制和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卫生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的立法宗旨,控烟条例专家意见稿首度提出“限定场所、加强引导、单位负责、公众参与”的原则,确定市和区、县爱卫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成立控烟办公室。 记者注意到,控烟条例专家意见稿并没有沿用现有的《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和《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中“禁止吸烟”的说法。据介绍,将“禁止吸烟”改为“控制吸烟”,主要是考虑到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说法并不准确,一方面公共场所并不能涵盖工作场所;另一方面,公共场所并非都是禁止吸烟区域,尤其是室外公共场所目前尚不具备实现完全无烟的可能性。另外,控制吸烟的工作任重道远,需要逐步推进。因此,禁止的方式过于单一,应该针对不同区域实行禁止吸烟和限制吸烟的分别管理。 为此,控烟条例专家意见稿分为室内禁烟区域、室内限制吸烟区域、室外禁烟区域和室外限制吸烟区域四类。并明确了禁止吸烟场所和限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以及市爱卫会的具体职责。经营管理者应在禁止吸烟场所或区域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和举报、投诉电话号码标牌,并保持标志和标牌完整、清晰;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或区域放置烟具和附烟草广告的物品;对在禁止吸烟场所或区域吸烟的吸烟者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向爱卫会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此外,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设禁止吸烟检查员。 作为管理部门,市爱卫会应当设置并且公开全市统一的举报、投诉电话,方便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市爱卫会接到举报和投诉后应当要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处理,并且每年向社会公布本市控烟工作的情况。 区、县爱卫会应当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控烟工作进行评估,提出下一年度改进的办法及执法的重点控烟场所,并定期对重点控烟场所进行检查,将检查结果在本单位网站等媒体上及时予以公布。 控烟条例专家意见稿还提出,全社会都应当支持控制吸烟工作。鼓励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制吸烟工作或者为控制吸烟工作提供支持;鼓励限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在其经营、管理的场所内自行实施全面禁止吸烟;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控制吸烟工作可以采用志愿服务或者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 条例亮点 罚款额度是现有规定的10倍 与现行法规相比,控烟条例专家意见稿加强了对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的处罚力度,劝烟不力的经营管理者将面临最高3万元的罚款。将禁烟区域的范围扩至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此外,公民权利得以充分保障,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如果发现吸烟行为,可以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 关于经营者责任 ■罚款额度 是现有规定的10倍 控烟条例专家意见稿起草者、中国政法大学卫生法研究中心主任应松年教授介绍,经营管理者没有划定吸烟区,由市和区、县爱卫会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经营管理者没有在禁止吸烟场所或区域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和举报、投诉电话号码标牌,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在禁止吸烟场所或区域吸烟的吸烟者不予以劝阻的经营者,将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记者发现,控烟条例专家意见稿对经营者的10000元处罚,是现有规定罚款额度1000元的10倍。 关于公民权利 ■禁止吸烟场所 可要求停止吸烟 应松年介绍,公民在本市禁止吸烟场所内发现吸烟行为的,可以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向该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投诉,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劝导吸烟者停止吸烟;对不履行控制吸烟职责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向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和投诉;市和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公民举报和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不及时处理的,公民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公民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由市和区、县爱卫会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关于禁烟区域 ■范围扩至 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 应松年表示,控烟条例专家意见稿扩大了禁烟范围,分为室内禁烟区域、室内限制吸烟区域、室外禁烟区域和室外限制吸烟区域四类。其中,室内禁止吸烟区域包括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室外禁止吸烟区域包括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及售票场所、各类公共文化活动场所、健身场、体育场的室外比赛区和坐席区等室外公共场所。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等的需要,可临时设置禁止吸烟场所的范围。 关于销售限制 ■“世界无烟日” 停止售烟一天 应松年表示,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明显标志。烟草制品销售者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每年5月31日“世界无烟日”停止售烟一天。市和区、县爱卫会应当加强对烟草制品销售者在“世界无烟日”停止售烟的监督。 ■文/本报记者 李天际 条例背景 北京市于1996年、2008年先后实施《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和《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对禁烟起到一定的控制作用,但是和现实的目标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需要对现有的法规规章进行整合提升。 去年召开的市人代会上,市人大代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应松年领衔提出关于制定《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的议案。去年2月,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北京市人大常委会2011年工作安排》。根据安排,《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列入法规预案研究项目,成为市人大常委会首个进行法规预案研究的条例,应松年教授也成为该预案研究的课题负责人,编写《控烟条例法规预案研究报告》和控烟条例专家意见稿。目前,《控烟条例法规预案研究报告》已经完成,控烟条例专家意见稿将根据征求的民众建议,进行修改完善。 ■文/本报记者 李天际 参与方式 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2年4月30日 公开征求意见方式:北京人大网站、首都之窗网站、北京卫生信息网全文公布《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专家建议稿)》,新华网、人民网、千龙网、新浪网、搜狐网发布公开征求意见的新闻,提供链接。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可以登录相关网站,提出意见和建议;还可以拨打12320热线电话,或用信函的形式将意见寄送北京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70号B座1207,邮编:100053)。 |